保護個人信息是平臺的基本責任
原標題:保護個人信息是平臺的基本責任
近日,據(jù)媒體報道,來自天津的肖女士爆料稱有人使用其照片等個人信息,在交友平臺探探上注冊了賬號,但面對自己反映的情況,探探客服則表示,無法直接下架仿造用戶,舉報者須先注冊探探賬號再在App里舉報,且需提供生活照和身份證等個人信息以證明信息被盜用。
在現(xiàn)實中,像肖女士這樣個人信息被冒用的情況絕非個案。不少人也可能有過類似遭遇:手機號碼被冒用于網絡刷單或詐騙,個人照片被盜用于制作不雅圖片與視頻,身份證號被盜用于注冊網站或申報個稅……凡此種種,不僅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尊嚴,而且給當事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傷害和生活困擾。盡管其中不乏成功的維權者,但很多涉事平臺并沒有意識到自身所承擔的保護個人信息的責任。
殊不知,在網絡空間中,平臺是具有強大影響力的“守門人”,負有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的責任。一方面,這種責任是與平臺自身的專業(yè)能力、傳播性質和影響范圍相適應的合理的注意義務。從法理上講,平臺作為網絡服務的提供者,開啟了一種社會交往與實踐活動的新模式,作為這種活動的組織者,理應對運營過程中隨之而來的風險采取預防措施和承擔相應責任,以保護公民權益免受侵害;另一方面,各類平臺特別是超級互聯(lián)網平臺,他們擁有強大的專業(yè)團隊和技術能力,能夠預見可能發(fā)生的危險,也有能力采取措施防止損害的發(fā)生或減輕損害。并且,網絡平臺由于其廣泛的傳播范圍及較大的社會影響力,若造成損害也難以恢復,所以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也明確要求平臺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如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規(guī)定,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負責,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此外,對于該事件中的冒用行為,2015年開始實施的《互聯(lián)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guī)定》也載明平臺需承擔安全管理責任。依據(jù)該規(guī)定,我國互聯(lián)網實行“后臺實名、前臺自愿”原則,用戶注冊時應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且需平臺核驗;用戶以虛假信息騙取賬號名稱注冊,或其賬號頭像、簡介等注冊信息存在違法和不良信息的,平臺應當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暫停使用、注銷登記等措施。反觀這起事件,他人冒用肖女士身份信息注冊賬號,已經反映出平臺在賬號注冊審核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了紕漏,對此平臺應該積極采取措施防止用戶損失進一步擴大,但從目前媒體報道情況看,該平臺盡管表現(xiàn)出了保障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的姿態(tài),但其提出讓用戶自己注冊賬號、自證“清白”的舉措還不盡如人意。
對平臺而言,其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收集與處理的行為并不為法律所禁止,但信息處理活動必須合法合規(guī),對此平臺應制定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和申訴渠道,健全高效的受理、甄別和處置機制,積極履行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這樣做并不是苛責平臺,而是為了建立網絡社會的行為規(guī)范與文明規(guī)則,更好地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如果平臺不盡責,就會與冒用者構成共同侵權。
總而言之,平臺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不僅涉及公民權益保護,而且事關產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與網絡傳播秩序,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平臺只有將保護個人信息的責任要求,貫穿到信息收集、使用、披露與提供的全過程,切實履行事前預防侵權與事后監(jiān)管救濟的基本責任,才能有助于公民權益保障和平臺經濟健康發(fā)展。
(盧家銀,作者系中山大學傳播與設計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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