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視點:法問|快餐店員被臨時安排送外賣工資怎么算
【法問】
(資料圖)
原標題:快餐店員被臨時安排送外賣工資怎么算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李國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是一家快餐店工作人員,負責接單和派送外賣,國慶期間單位安排我值班,在人手不夠的時候,我也要臨時出去送外賣。外賣小哥是按照“送單”數量來計報酬,我平常則是領固定工資,像我國慶假期遇到的這種情況,工資福利該如何計算呢?
比較復雜的是,平常上班我們都是8小時工作制,國慶值班則是10小時。那么,比平常多出來的2小時,我能要求老板支付報酬嗎?
重慶 劉先生
為您釋疑
劉先生您好!
首先,我們要明確,值班和加班是有區(qū)別的。兩者雖然都是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延長,也都要經過一定的批準手續(xù),但確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值班是指用人單位為臨時負責接聽、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fā)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輪流進行的值班,它不是為直接完成生產任務安排的加班。而加班是指勞動者在原來的工作崗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外從事原來的工作。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xù)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是否有一定的休息時間。
按您所描述的情況來看,您在國慶期間的工作性質不屬于值班,而是加班。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節(jié)假日加班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工單位發(fā)放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您在10月1日~3日工作,屬于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不能以安排補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資);如您在10月4日~7日工作,屬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可以以補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資)。您可以根據加班事實和勞動法的規(guī)定向用人單位主張休息日、法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工資。
重慶偉盟律師事務所 陳衛(wèi)東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