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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傷害自負”養(yǎng)老中心就可以免責了嗎?

編輯同志:

我退休后身患多種疾病,入住養(yǎng)老中心約定由專人護理。半年前,我在散步時因突然頭暈、身邊沒有護理人員倒地受傷致殘。當我要求賠償時,養(yǎng)老中心以其提供的格式《入住協議》中已明確約定,我入住期間因摔倒造成的醫(yī)療費用、殘疾損失一律自負為由,予以拒絕。

請問:在養(yǎng)老中心沒有提請我注意“傷害自負”內容的情況下,所涉內容是否有效?

讀者:鐘東紅

鐘東紅讀者:

本案所涉“傷害自負”內容無效,即養(yǎng)老中心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格式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所負合同責任的條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五百零六條分別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因為《入住協議》中的對應內容,屬于免除養(yǎng)老中心責任、加重你責任、排除你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養(yǎng)老中心沒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請你注意,加之內容涉及人身損害,所以,該約定內容從一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另一方面,安全保障、安全注意是養(yǎng)老服務機構應盡的義務。

養(yǎng)老機構安全保障、安全注意義務主要是針對其特定的服務對象的服務行為,是否達到了法律法規(guī)或者操作規(guī)程所要求的通常保障、注意程度而言。養(yǎng)老中心屬于專業(yè)養(yǎng)老服務機構,服務對象提供適格陪護人員、參照相關服務流程是其應盡的合同義務。其中,當然包括對于生活自理及健康狀況存在一定問題的服務對象,應給予更多的關注,防范其因自身機體功能不足而造成人身損害風險,對跌落、摔倒等突發(fā)情況應制定防范預案等。

在《入住協議》已約定對你實行專人護理的情況下,養(yǎng)老中心卻讓你獨自散步,而你在協議生效期間摔倒恰恰存在著無人照料這一因素,意味著養(yǎng)老中心未盡職責。當然,你明知自己身患多種疾病,卻對獨自散步可能出現的不利后果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也屬于過錯。對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你也應當分攤一定的損失。

廖春梅 法官

(據勞動午報消息)

標簽: 養(yǎng)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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