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應承擔售出“病寵”的醫(yī)療費嗎?
浙江永嘉縣法院:售賣時存在質量問題,商家應支付寵物狗醫(yī)治費用(副題)
(資料圖片)
人民法院報訊(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張建芳)隨著互聯(lián)網飛入尋常百姓家,網絡購物平臺逐漸成為了大眾消費的主戰(zhàn)場。除了購買生活用品外,許多年輕人甚至通過網絡平臺購買活體寵物,由此產生的涉寵物買賣的糾紛也不斷涌現(xiàn)。近日,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網購寵物狗引發(fā)的買賣合同糾紛,判決商家支付原告寵物狗醫(yī)療費5847.22元。
2022年6月8日,袁先生通過某網購平臺,以1250元的價格從商家魏某處購買了一只博美犬。第二天晚上,袁先生通過快遞收到了小狗。喜獲愛犬的袁先生本以為可以盡享擼狗樂趣,不料次日小狗就出現(xiàn)咳嗽癥狀。袁先生通過網購平臺詢問商家魏某如何治療,并按照商家的指導對小狗進行醫(yī)治。隨后,小狗又出現(xiàn)了便血、便稀等癥狀。袁先生繼續(xù)按照商家指導,購買了媽咪愛和蒙脫石散給小狗治療。不料小狗不但未痊愈,反而出現(xiàn)了休克昏迷狀況。
認為購買到了病狗的袁先生一面在購物平臺提交售后申請,一面將小狗送至寵物診所治療。經診斷,該博美犬攜帶犬冠狀病毒,且體內有滴蟲。經治療三日未見好轉。隨后,袁先生將小狗轉至某動物醫(yī)院治療。治療九天后,該博美犬由于無法救活而被進行了安樂死。兩次治療共計花費醫(yī)療費5847.22元。
其間,平臺經審核退回了袁先生購貨款1250元,但商家魏某拒絕賠償袁先生為此支出的醫(yī)療費。傷心之余,袁先生將商家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三倍懲罰性違約金3750元、博美犬治療費5847.22元。
庭審中,原告袁先生認為,商家出售的博美犬屬于病狗,存在質量問題,理應支付三倍懲罰性違約金3750元。
被告商家則認為,該寵物狗系通過網購平臺購買的活體,如出現(xiàn)異常,買家應該退貨而非自行去處理或治療,且治療費用過高,理應不由商家承擔。
永嘉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在收到寵物狗后,小狗出現(xiàn)生病狀況,可認定該寵物狗存在健康問題,但原告未能提供相應判定被告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證據(jù),故其以被告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為由,主張被告應承擔三倍懲罰性違約金,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被告出售的博美犬在原告收到的次日便開始咳嗽,之后出現(xiàn)便血、便稀現(xiàn)象。針對活物,即本案博美犬,原告予以救治合情合理。雙方就博美犬的質量問題雖未明確約定,但商家應提供健康的動物,而本案商家出售時未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根據(jù)平臺銷售規(guī)則及公平原則,原告因救治小狗所花費的醫(yī)療費用應由被告承擔。被告以原告未按“七天無理由退貨”規(guī)則將生病小狗退回,擅自去醫(yī)治為由抗辯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不足。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商家支付袁先生寵物狗治療費用5847.22元,駁回其余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為保證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在寵物買賣過程中,經營者應當依照誠實信用原則交付健康寵物犬。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經營者應在出賣前履行對寵物的檢驗檢疫義務,并辦理檢疫證明。具體到本案,商家魏某在出售小狗時未提供相應檢疫證明,且袁先生在收貨次日即發(fā)現(xiàn)小狗出現(xiàn)病癥,考慮到犬瘟、貓瘟、細小病毒等均存在潛伏期,小狗送診后即被檢出攜帶犬冠狀病毒,應認定商家魏某在本次交易中未能提供健康寵物犬。因其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買家遭受損失,故本案中的醫(yī)療費應由商家承擔。
法官提醒,網購雖便捷,也有其難以填補的短板。如網購活體寵物因局限于時空等因素,無法直觀、全面了解所購買的寵物活體的品相、健康狀態(tài)等情況,容易引發(fā)各類糾紛。消費者在網購寵物時需留意:
1.注意寵物活體的檢疫情況。消費者在購買寵物前,應做足功課,了解相應寵物品種的檢疫要求及需要完成的檢疫手續(xù)。在與經營者溝通時應對寵物的檢疫情況予以確認,明確寵物是否已接種相應疫苗等情況,是否具備檢疫合格證書。在收到寵物后也應盡快再次進行檢測,避免因病毒存在潛伏期而延誤維權時限。
2.注意選擇信譽良好的商家。消費者在網絡平臺選購寵物時,應盡可能選擇正規(guī)、證照齊全、信譽良好的商家購買。
3.注意留存各類憑證。對于與寵物交易相關的物流信息、票據(jù)以及涉及商家對于寵物健康狀況的承諾等關鍵信息的聊天記錄應注意保存,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