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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球速看料】試用期是否計入勞動合同期限?


(資料圖片)

5月24日,李先生咨詢稱,近日他和用人單位在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時產生分歧,在計算工作年限時,單位主張試用期不屬于勞動合同期限,因此雙方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結果存在一定差距。李先生問,試用期是否計入勞動合同期限?

針對李先生咨詢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精倫律師事務所楊志元律師。楊志元律師表示,試用期期間應當計入勞動合同期限。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從勞動者實際進入用人單位開始工作時計算。因此,無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有試用期,其工作年限自進入單位開始工作時計算。同時,雖然勞動合同上簽訂有起始時間,但勞動者未實際進入單位工作的,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也從勞動者實際進入用人單位工作時開始計算。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對于該情形也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p>

同時,楊志元律師指出,試用期的時間在法律上有嚴格的規(guī)定,應當依據訂立勞動合同的年限約定。超過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的,約定無效?!秳趧雍贤ā返谑艞l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p>

綜上,楊志元律師認為,試用期應當計入勞動合同期限。 

(四川工人日報記者向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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