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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買房不幸離世 家人無力還貸可解除合同


【資料圖】

【案情介紹】

35歲的張先生單身未婚,60多歲的父母在家務農,沒有穩(wěn)定收入。2020年2月份,張先生以首付加房貸的形式購買了一套商品房。2020年4月,張先生因突發(fā)疾病去世,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僅有年邁的父母,其父母沒有固定收入,無力承受該商品房買賣合同、金融借款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故將開發(fā)商訴至法院,提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和金融借款合同法律關系,退還購房款的訴訟請求。

【律師解答】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钡谖灏倬攀畻l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绷淼谝磺б话俣邨l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不可抗力是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條款屬于法定免責條款。

本案中,張先生父母是張先生僅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且張先生父母在缺乏獨立經(jīng)濟來源的情況下,不具有每月按期足額向銀行還貸的能力和現(xiàn)實可能性。張先生的去世已經(jīng)構成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該合同已經(jīng)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后,張先生父母作為張先生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已經(jīng)支付的購房款。

律師提醒: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來源既有自然現(xiàn)象,如地震、臺風,也包括社會現(xiàn)象,如軍事行動。作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強制力,具有客觀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觀上的不可預見性以及社會危害性。即使當事人未在交易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合同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直接援用法律規(guī)定,主張不可抗力免責。

(天津世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宮祥蘭 來源:天津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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