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建浮橋強收費案 既要講法理還需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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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私建浮橋強收費案 既要講法理還需擺事實
連日來,因吉林一村民私自搭建“便民浮橋”并收費而引發(fā)的一宗尋釁滋事案持續(xù)刷屏,多位法學大家對此案提出質(zhì)疑與批評?!盀楸娙吮秸?,不可使其凍斃于風雪”,成為討論此案時被引用最多的一句名言?!皻⑷朔呕鸾鹧鼛?,修路補橋無尸骸”,則是另一條轉(zhuǎn)發(fā)率和點贊率都極高的評論,網(wǎng)民的情緒宣泄,也反映出輿論的態(tài)度。主流意見,是為被定罪者鳴不平。
為回應社會關切,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9日上午發(fā)布消息:關于黃德義尋釁滋事案件,當事人黃德義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訴被駁回后,2023年6月26日,黃德義繼續(xù)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6月29日,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qū)υ摪噶福壳罢趯彶橹?。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嚴格依法辦理好申訴審查相關工作。
私建浮橋并收費,為何被判尋釁滋事?要回答這一問題,還得回到事實與證據(jù)。據(jù)一審判決書中認定,2005年至2014年,黃德義伙同他人在洮南市瓦房鎮(zhèn)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區(qū)平安鎮(zhèn)安全村洮兒河河道私自建船體浮橋,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2014年冬,又出資并組織在該處河道私自建固定橋。此后至2018年10月,由黃德義組織排班并規(guī)定收費標準——小車5元,大車10元,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共計52950元。
從判決書中看,黃德義等18人被判尋釁滋事罪,并不是因為“私建浮橋”,而是因為“攔截過往車輛強行收費”。圍繞這一爭議焦點,新聞事實與法律事實發(fā)生了偏離。在新聞中,既有當?shù)鼗鶎痈刹?,也有曾被收費的司機都站出來發(fā)聲,證明黃德義等沒有“強收強要”。案發(fā)后,交費最多的一位司機,在得到黃德義等“犯罪所得”的返還后,又再次給了黃?!按钸@個橋,確實給咱帶來了方便?!边@位司機說。
當然,某位司機自愿向黃德義等人交過橋費,不代表其他司機也自愿。一審判決書列出了19位被害人和4位證人,其中19位被害人被“強索”費用少則50元,多則2萬元。不知道其中不認為自己是受害人的有多少?能足以證明黃德義等人“強拿硬要”的有效證詞又有多少?從媒體披露的信息來看,過往司機可以選擇通過浮橋過河,也可繞行過河。不從浮橋過河,自然不需要交費。
注意到這兩天又有網(wǎng)民爆料,稱黃家有人故意挖爛道路,逼迫過往司機不得不選擇浮橋通行。如此重要的信息,一審判決書并未呈現(xiàn)。究竟是當年辦案人員的疏忽,還是當下有人故意把水攪渾。圍繞此案的申請審查,不可不察。
綜合來看,從法律技術層面分析,此案并非如輿論傳播的那樣,是“建橋獲罪”。私自建橋,違反了多項行政法規(guī),須承擔行政責任。行政執(zhí)法部門也進行了相應處理,不勞刑事司法介入。作為刑案的黃德義等尋釁滋事案,一審法院認定是被告人“強拿硬要”過橋費獲罪。此案究竟是鐵案,還是冤案,取決于“強拿硬要”的事實,以及是否達到了犯罪構成所要求的主觀意志和危害后果等。就這么一個案件,被告人認為自己不應是被告人,有些受害人也認為自己不是受害人,但此案訴訟鏈條上的公、檢、法辦案人員都認為是。要說服圍觀群眾,光有“本院認定”還不夠,還得有足以證明存在“強拿硬要”事實的證據(jù)材料。如果有,請公開曬一曬。(王顧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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