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公司混同用工 應當向誰索要賠償?
常律師:
您好!
去年我與A公司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但A公司安排我到B公司上班,由A公司給我繳納社會保險,B公司直接給我發(fā)放工資。不久前,兩公司均以工作崗位調整為由,通知我不再繼續(xù)上班。
請問:B公司和A公司做法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我可以要求哪家公司支付賠償金?
答: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P>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根據上述規(guī)定,若您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且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公司以沒有工作崗位為由解除您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您可以要求公司向您支付經濟賠償。
另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第20條規(guī)定:“……勞動者雖在被派往單位工作,應認定其與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筛鶕讣徖砬闆r,追加實際用人單位參加訴訟。在判決僅由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可能損害勞動者實際利益的情況下,可判決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币虼?,您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可以向A公司主張。若A公司無力支付,您可以要求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據勞動午報消息)
標簽: 混同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