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觀點!立法機關指名感謝“立法公民”具有共性激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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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立法機關指名感謝“立法公民”具有共性激勵意義
“來自廣東的毛紅波、內蒙古的王春紅、浙江的王世杰等社會公眾通過中國人大網公開征求意見系統(tǒng)建議加強對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公眾展示展演活動的規(guī)范管理,經綜合研究各方面意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增加規(guī)定……”202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fā)言人在對外通報社會公眾對法律草案的意見時,首次以“具名”方式對吸收采納意見的具體情況作了反饋。這一舉動,讓原本只是例行的通報變得有些與眾不同,引起多方關注。(1月17日法治日報)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首次“指名道姓”地感謝參與立法公民,通報立法建議的具體采納情況,展現(xiàn)出一種立法新氣象。這一做法彰顯了對“立法公民”的尊重,也是對立法細節(jié)的進一步優(yōu)化,是對法律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情況的全面反饋,具有積極的參與立法激勵意義。
對于法律案征求意見情況的通報方式,法律只做了原則性規(guī)定,并未給出具體的要求?!读⒎ǚā返谌邨l規(guī)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后將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據(jù)此,立法機關在通報法律案征求意見情況時,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在這之前,全國人大法工委在例行通報社會公眾對法律案的意見時,采取的都是模糊方式、匿名方式,通常只給出征求意見數(shù)、采納意見數(shù),并對一些采納的意見進行簡單列舉,但列舉時往往只提供“有的提出”“有的建議”等信息,致使通報流于抽象,把“人”這個立法參與因素埋在“意見”里,公眾不知道是誰在提意見、提了什么意見,以及立法機關如何研究采納的意見。顯然,抽象式通報難以滿足公眾對立法參與情況的知情權、監(jiān)督權。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點出了一些提意見公民的具體人名,簡述了意見內容,介紹了意見被吸收采納的具體情況,把公民參與立法的信息以更具象的形式呈現(xiàn)給社會,是對公民所提立法意見的直接反饋,也是對參與立法公民的直接感謝。具象式通報增強了立法機關與公眾的交流互動,彰顯了立法機關對民意的重視,讓公民的立法參與權更豐滿、更可觸摸,讓參與立法的公民更有獲得感、成就感。具象式通報對公民參與立法,具有普遍的激勵引領意義,能夠進一步調動公眾參與立法、建言獻策的主動性、積極性,進一步烘托公眾參與立法的氛圍,進一步匯聚法治民意。
當然,參與立法的公民數(shù)量龐大,且有的公民并未具名,有的公民所提意見也未被采納,立法機關要面面俱到地“指名道姓”感謝參與立法的公民顯然并不現(xiàn)實,但立法機關選擇部分具有典型參與意義的“立法公民”進行點名感謝和反饋,已經足以產生共性激勵意義。
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guī)范和保障。法律涉及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公眾有參與立法的意愿,且公眾的意見接地氣,具有很強的代表性。立法工作不光是立法機關、人大代表以及相關專家的事,也是全民的事。誠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fā)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所言:“擴大人民有序參與立法,是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鮮活實踐。”顯然,立法機關“指名道姓”地感謝參與立法的公民,能夠有效激發(fā)公眾的立法責任意識,激發(fā)公眾參與立法工作的熱情,提升公眾參與立法的數(shù)量和質量,能夠讓立法的大門越開越大,讓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越來越高。
期待著全國人大進一步探索完善法律案征求意見反饋機制,讓更多參與立法公民的姓名和意見被“看見”。其他各類各級具有立法權的機關也應該緊跟全國人大的節(jié)奏,調整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征求意見的通報方式,讓具象式通報逐漸成為常態(tài)。(李英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