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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因工致殘,獲賠六十余萬元

近日,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工傷保險待遇案。法院判決某煤礦賠償萬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長期傷殘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624679.46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萬某系農民工,于2016年9月份入職某煤礦工作,從事井下挖煤工作,工作期間,某煤礦一直沒有為其購買工傷保險及其他各項社會保險。2020年9月份,萬某經醫(yī)院確認為職業(yè)性煤工塵肺叁期。2021年4月16日,萬某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三級。2021年9月萬某因工傷待遇與該煤礦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未果申請勞動仲裁。萬某對仲裁結果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江西省一級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享受長期傷殘待遇暫行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務工人員因工傷殘,經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按本規(guī)定享受長期傷殘待遇?!钡谒臈l規(guī)定:“一級至四級的傷殘務工人員可按以下兩種方式享受長期傷殘待遇。(一)按《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務工人員,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一次性支付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以下標準一次性支付長期傷殘待遇,本待遇含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本案萬某系在煤礦務工的農民工,已被認定為工傷,經鑒定構成傷殘三級,要求某某煤礦一次性支付長期傷殘待遇,萬某的該項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上述暫行規(guī)定系在《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基礎上作出詳細規(guī)定,兩者并不沖突,萬某可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長期傷殘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624679.46元。遂作出上述判決。(萍鄉(xiāng)中院 徐晶 朱郭萍)

標簽: 工傷保險 江西萍鄉(xi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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