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百事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留好這些證據!悔過書、短信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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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盧越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創(chuàng)設的重要制度,但實踐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因證據不足而被法院駁回的情況還占一定比例。最高人民法院7月15日發(fā)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專門對證據形式和證明標準進行了規(guī)定,列舉了十種證據形式。
反家庭暴力法第2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是上述證據并不是很容易獲得,有相當一部分申請人因無法提供上述證據而沒有得到支持。
為此,最高法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家庭暴力的發(fā)生特點,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列舉了十種證據形式。比較常見的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y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就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上述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
此外,對證明標準問題,司法解釋還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證明標準為“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降低了申請人的舉證難度。同時還進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據規(guī)則體系,進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困難,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更加堅強有力的制度支撐,保障人民群眾更安全更有尊嚴的生活。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留好這些證據: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zhí)等;
(四)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
(五)記錄家庭暴力發(fā)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
(六)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
(七)醫(y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
(八)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
(十)傷情鑒定意見;
(十一)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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