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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觀速訊丨熟人用工未簽合同 勞動關系依法認定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法治日報記者 梁平妮 法治日報通訊員 賀曉芳

游藝公司系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劉某系該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張某是劉某大學同學。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間,游藝公司通過網絡指使張某提供服務,服務內容主要系為該公司經營的搖搖車等游戲機送設備、回收投幣、報送維修等。其間,游藝公司為張某繳納了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的養(yǎng)老、失業(yè)、工傷保險,并不定期通過劉某的個人銀行賬戶及網絡賬戶多次向張某發(fā)放勞動報酬,數額不一,累計17000元。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簽訂勞務協議,游藝公司未對張某進行考勤、考核。

用工關系終止后,張某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游藝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拖欠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等。仲裁裁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支持張某關于工資等訴求。

游藝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請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僅系勞務關系,并判令不支付工資及補償金等費用。

槐蔭法院認為,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游藝公司作為合法注冊的企業(yè),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其主營業(yè)務為游樂設備、玩具的技術開發(fā)、技術服務,游樂設備租賃等。張某所從事的工作屬于該公司的主營業(yè)務范疇。張某通過微信工作群接受游藝公司的工作安排,時間跨度長,內容指示穩(wěn)定,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個人銀行賬戶發(fā)放工資,雙方符合勞動關系的形式。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游藝公司與張某之間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游藝公司應當支付張某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等共計77482.76元。

判決后,游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代表勞動關系就不成立。本案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雙方已經實際履行權利義務而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依法應予確認。因未能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承擔雙倍工資賠償。

標簽: 勞動關系 書面勞動合同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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