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新鮮事兒 | 到手的工資感覺少了?工資條可以公開嗎?
工資條里有這些秘密!
(資料圖片)
每個月最開心的事莫過于發(fā)工資了。
可為什么有時候總覺得到手的工資比想象中少?有哪些錢被扣掉了?這些信息其實都在一張小小的工資條上。
小編提醒,看不懂工資條容易吃大虧!快來一起看看工資條里藏著的那些小秘密?!?/p>
工資條里有哪些關鍵信息
一般來說,工資條通常包括9個項目:工號、職工姓名、基本工資、職務工資、福利費、住房基金、應發(fā)工資、個人所得稅和實發(fā)工資。
工資條拿到手后,可以對照看應發(fā)工資是否按勞動合同簽訂的數(shù)額足值發(fā)放。具體而言,可以分為基本薪酬和福利薪酬。
◆ 基本薪酬
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工齡工資、加班費等。
◆ 福利薪酬
如住房補貼、交通補貼、用餐補貼、話費補貼,以及各種獎金、津貼等。
此外,在每個月的工資條里都會有代扣代繳項目,這也是為什么總覺得到手工資少了的原因。
扣款項目都有哪些
“五險一金”
“五險一金”指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是一項強制性福利制度,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承擔。
“五險”中,由于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個人不必繳納,因此,反映到工資條上,個人扣款就只有前三項。
個人所得稅
自2021年1月1日起,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xù)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此外,在減除免稅額6萬元的基礎上,納稅人還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等7類專項附加扣除。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方式為員工代扣個稅后,職工可在“個人所得稅”APP中查看扣繳申報情況。
企業(yè)年金
企業(yè)年金是企業(yè)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基礎上,通過集體協(xié)商自主建立的補充養(yǎng)老保險制度。
企業(yè)年金并不是每個單位都有的,單位是否必須建立企業(yè)年金制度沒有相關法律強制規(guī)定,屬于企業(yè)的自主行為。
發(fā)現(xiàn)這些情況要警惕
工資總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目前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這意味著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如果正常提供了勞動,但到手工資卻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甚至倒欠,就要當心了。
扣款超綱
很多單位為規(guī)范內部管理,對于遲到早退或違規(guī)違紀的人,往往采取扣款處理。
這么做可以理解,但單位一般是無權隨意扣除員工的基本工資的。屬于浮動績效工資、獎金的部分,在雙方合同具體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扣除。
而且扣除有比例限制,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也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具體可參考《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16條)。
最后提個醒,收到工資條后一定要保存,因為工資條不僅是你的薪資證明,還是你的工作證明和勞動權益證明,如果你和公司產生勞動糾紛,它將會是你的重要證物。
工資條可以公開嗎——
員工因私下交流工資被開除
薪酬保密合法嗎?
打聽同事工資僅僅是同事間茶余飯后的消遣行為嗎?記者采訪了解到,遠不止于此。有不少公司將“禁止私下交流工資獎金”寫入合同,甚至還有公司讓員工簽訂收入保密協(xié)議,明確違反者將被開除。如此一來,打聽同事工資由“會不會”變成了“能不能”。不過,即使是用人單位的明文規(guī)定,薪酬保密就真的合法嗎?
企業(yè)管理的“高壓線”
因為打聽同事工資,剛畢業(yè)的李穎雖然沒有被解聘,但也因此吃了苦頭。
25歲的她碩士畢業(yè)后進入上海一家財務公司做會計,在一次和同事的閑聊中,李穎得知和自己同批入職、崗位相同的兩名同事工資都比自己高,便找人事經理詢問原因,卻挨了批評,“被告知‘再有下次就走人’?!?/p>
對于薪酬保密制度,在金融行業(yè)從事多年人力資源工作的張漫頗有感觸。她告訴記者,這是不少行業(yè)企業(yè)常用的管理制度。
張漫說,工作20年的員工不可能跟一名剛畢業(yè)的員工拿同樣的薪酬?!凹词构ぷ鲀热?、工作任務相同,因學歷和經驗不同,每個人對企業(yè)的價值貢獻也有差別?!痹趶埪磥?同工同酬更多地體現(xiàn)在基本工資部分。
張漫所在的公司,將薪酬保密列入員工行為守則,員工在入職培訓時,公司會強調這是公司管理的高壓線。工作中,常有同事找張漫詢問其他同事的收入情況。這時,張漫一般會用企業(yè)的薪酬管理制度為其解釋,并強調薪酬保密的規(guī)則,“如果員工沒辦法理解,我們會嚴肅地找他談話。”
“收入公開是同工同酬的前提”
據(jù)媒體報道,何靜曾在一家商貿公司做銷售。一次偶然,何靜獲悉,與她從事相同工作內容、業(yè)績不相上下的8位同事,無論工資收入還是業(yè)務提成都高出自己不少。
何靜以分配不公為由,向主管經理提出加薪要求。被問到如何知道自己的工資比別人低時,何靜據(jù)實回答。沒過幾天,公司以她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何靜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雖然勞動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勞動者的收入是否應當公開,但公司規(guī)章制度中“對員工個人收入情況實行保密”的做法與《勞動合同法》中同工同酬的規(guī)定相悖。由此,法院認為公司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判令公司向何靜支付經濟賠償金。
對此,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保全表示認同。他認為,在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了薪酬保密的情況下,當事人何靜打聽其他同事薪酬這一做法雖有些欠妥,但公司將打聽同事薪酬的行為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jù)并不可取。
根據(jù)《勞動法》規(guī)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楊保全認為,“收入公開則是實現(xiàn)同工同酬的前提”。
應明確工資支付制度
“有人說自己年薪20萬元,有人說30萬元,事實上可能一個人說的是稅前收入,一個人說的是稅后。這種片面的信息傳播,不利于公司管理。”張漫認為,因為員工了解的并非全部事實,所以有必要通過薪酬保密來避免負面信息傳播。在張漫看來,薪酬保密更多是針對個人薪酬,但薪酬管理規(guī)則卻是人人都知道的。
楊保全告訴記者,用人單位實行薪酬保密制度,主要是從保護員工隱私、防止互相攀比、減少員工流失等方面考慮,“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業(yè)管理、維持員工間的和諧氣氛等。”
“目前我國法律中并無明文規(guī)定薪酬必須保密,也沒有限制用人單位實施薪酬保密制度。”楊保全認為,在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薪酬保密條款在制定過程中只要雙方協(xié)商一致、制定程序合法有效,就應受到法律的尊重與保護。
不過,在用工實踐中,一些企業(yè)濫用薪酬保密制度的權利,對勞動者進行不合理控制,楊保全認為,這在某種程度上與《勞動法》規(guī)定的同工同酬原則相沖突。
薪酬保密制度在實際使用中,多因缺乏約束限制,與同工同酬原則產生沖突,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君玉認為,這對一些基礎性、常規(guī)性崗位,或同一工種的勞動者而言缺失公平,同工同酬的權益難以實現(xiàn)。“法律對于工資是否公示并無強制性要求,但勞動者對自己的工資享有知情權,因此,無論企業(yè)是否公示職工工資,都應制定明確的工資支付制度?!?/p>
法律能否鼓勵用人單位公開薪酬?
同事間工資應不應該公開的話題引發(fā)熱議,有媒體就“你會打聽同事工資嗎”發(fā)起網上投票顯示,表示會打聽的人占多數(shù)。然而,有不少公司將“禁止私下交流工資獎金”寫入合同,甚至還有公司讓員工簽訂收入保密協(xié)議,明確違反者將被開除。
由于現(xiàn)行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勞動者收入應當公開,再加上用人單位從保護員工隱私、防止互相攀比、減少員工流失等方面考慮,很多用人單位不僅不會公開職工薪酬信息,而且還通過內部制度、勞動合同、保密協(xié)議禁止員工之間打聽同事工資。而有的職工出于好奇,尤其想知道是否同工同酬,偏偏愛打聽同事工資。
從實踐來看,同事之間打聽工資的確會給用人單位帶來煩惱,比如有的員工獲悉自己工資低于同工同事工資后,輕則找領導追問原因,重則要求給自己加薪,否則會辭職或者維權。用人單位為了減少煩惱而采取保密措施。其實,如果用人單位薪酬制度設計公平合理,制度執(zhí)行坦坦蕩蕩,完全不用擔心薪酬公開帶來的煩惱。
幾年前,筆者去西部某單位考察時,最吸引眼球的是該單位在公示欄內詳細公開了每個職工工資信息,既有當月工資構成,又有具體業(yè)績數(shù)據(jù),還有詳細備注。該單位之所以這么做,據(jù)說是為了鼓勵競爭。因為對低收入員工有刺激效應,對高收入員工有激勵效應。由于工資信息很透明,該單位從沒有因為工資問題引發(fā)矛盾。
所以,法律能不能鼓勵用人單位公開職工薪酬,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如果職工薪酬不公開,就會引發(fā)暗箱操作、分配不公等質疑,并不利于增強員工凝聚力、調動工作積極性。如果公開職工薪酬,既能體現(xiàn)用人單位管理陽光化,收入分配公平化,且尊重員工知情權、監(jiān)督權,還可以通過鼓勵競爭增強員工“戰(zhàn)斗力”。
從法律角度來說,鼓勵用人單位公開薪酬符合法律邏輯。雖然《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都規(guī)定“同工同酬”,但落實效果并不太理想。原因之一是,用人單位薪酬不公開,是否同工同酬,很多職工不知情。既然法律規(guī)定同工同酬,在邏輯上應該為同工同酬創(chuàng)造條件,即公開薪酬才能實現(xiàn)同工同酬。
如果相關法律明確鼓勵用人單位公開薪酬,一則,有利于“同工同酬”照進現(xiàn)實;二則,可避免工資引發(fā)相關糾紛。進而言之,既可促進勞資關系和諧,也可節(jié)約司法資源,降低工資矛盾帶來的綜合消耗。
實際上,很多用人單位的內部矛盾都是遮遮掩掩造成的。用人單位越是通過簽訂收入保密協(xié)議等方式遮掩工資信息,職工就越容易懷疑,越容易好奇,就越愛打聽同事工資。所以,用人單位不能只看到工資保密的好處,更要轉變觀念看到薪酬公開的好處。在國內,部分單位已經主動公開職工薪酬信息,如上市公司、政府部門、某些醫(yī)院等。雖然有的公開具體到人,有的公開信息模糊,但有主動接受監(jiān)督的誠意。
(綜合來源:廣東工會融媒體中心、安徽省總工會微信號、人民日報、工人日報、中國人力資源管理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新聞社、正義網、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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