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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繼承父親房產 繼母要求居住權獲支持

廈門思明區(qū)法院:居住權自遺囑生效時即已設立(副題)

人民法院報訊(記者 安海濤 通訊員 鄭怡婷 張希華)柯某是老李的晚年再婚伴侶,老李曾留下遺囑表示房子由兒子小李繼承,但妻子柯某享有其中一間房間的居住權。老李去世后,小李將柯某趕出家門。無奈之下,柯某只好與繼子打起了官司。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自民法典實施以來該省首例遺囑設立居住權糾紛案件,判決認定了柯某的居住權。二審維持原判。

老李有三段婚姻。第一段婚姻生育了兒子小李。2004年買了一所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第二段婚姻只維持了一年。柯某是老李的第三任妻子,2012年結婚,相守到老李去世。2015年,老李立下遺囑并辦理公證。2017年老李將房子提前過戶給了小李,但老兩口仍然照常居住在內。然而,2021年1月老李一去世,小李就以所有權人的身份更換了門鎖,要求柯某限期搬離??履吃V至法院,要求確認保障其對房屋的居住權并辦理居住權登記。

作為被告的小李提出了諸多反駁,房子購買于父親與第二任妻子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父親擅自設立居住權的遺囑是無效的;父親于2017年就將房屋賣給了自己,說明已經不打算讓柯某繼續(xù)居住,原來的遺囑不必再履行;自己現(xiàn)已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柯某沒有登記居住權就是沒有設立,自己也不同意繼續(xù)為柯某登記設立居住權。

案件審理過程中,老李的第二任妻子表示,二人離婚時已明確沒有其他財產爭議,自己和房子沒有瓜葛。因此,離婚后老李有權根據(jù)自己的意愿處置房產。關于房產過戶的具體情況,法庭也進行了核實,父子雖簽訂了買賣合同,但交易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格,且小李沒有實際支付購房款的憑證。

法院審理后認為,老李的遺囑自其去世開始產生效力,此時民法典已經開始實施,并增設了居住權制度,老李的遺囑符合設立居住權的法定要件,不需要在登記之后才產生法律效力。老李將房產提前過戶給兒子,從客觀結果上看與遺囑安排并不矛盾,過戶之后老李并未撤銷遺囑,且主動向民警要求協(xié)調解決柯某居住問題,其未改變安置柯某居住的意思表示。小李在獲得房產所有權的同時,應當尊重老李的意愿及柯某享有的居住權益。

據(jù)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了柯某的居住權,并要求小李配合柯某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xù)。一審判決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訴。該案經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居住權既可訂合同也可遺囑設立

民法典實施之后,居住權被明確為一種法定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的需要。群眾可以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向世人公示權益的歸屬,具有很強的保障效力。如果此前沒有登記居住權,在民法典實施之后具備登記條件時,要及時登記正式設立,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同時需要明確的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至第三百六十八條雖然規(guī)定居住權主要依據(jù)合同取得,并且在登記之時才算正式設立;但第三百七十一條還規(guī)定了可以通過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并且根據(jù)第二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因遺囑取得居住權的,居住權自遺囑生效時即告設立,繼承人繼承取得房產不影響設立在先的居住權繼續(xù)存在。

標簽: 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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