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拒絕勞動能力鑒定 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編輯同志:
我于2020年4月12日入職,在公司擔任一線操作工,與公司簽訂有2年期的勞動合同。2020年7月25日,我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并確定停工留薪一年。停工留薪一年期滿后,經(jīng)公司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我的停工留薪期不需要延長。
隨后,公司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對我作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并兩次書面通知我接受勞動能力鑒定。我認為自己仍需治療,就沒有去做勞動能力鑒定,并繼續(xù)向公司遞交病假單。2022年4月11日,公司以我的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系。我認為自己是工傷職工,公司終止我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
請問:我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系,勞動仲裁機構會支持嗎?
讀者:舒睿
舒睿讀者: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職工發(fā)生工傷,經(jīng)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薄豆毠趧幽芰﹁b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職工發(fā)生工傷,經(jīng)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薄豆kU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梢?,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既是工傷職工的權利也是其法定義務。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其中,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于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的職工,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其勞動關系;對于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終止其勞動關系。由此可知,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尚未作出之前,單位不能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關系,否則,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但是,工傷職工如果不履行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法定義務,則應當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公司在你的停工留薪期屆滿后申請對你作勞動能力鑒定并書面通知了你,這是依法辦事。而你對勞動能力鑒定拒不配合,以致你是否構成傷殘以及傷殘級別,公司無法確認,責任完全在于你本人,故公司在你的勞動合同期滿時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并不構成違法,勞動仲裁機構不會支持你的訴求。
潘家永 律師
(據(jù)勞動午報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