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聚焦 >

短視頻平臺中虛擬主體的名譽侵權判定

——江西豐城法院判決徐某某訴葛某某、曾某某名譽權糾紛案(副題)

裁判要旨

短視頻平臺中虛擬主體的名譽侵權認定,應符合名譽權侵權的全部構成要件,還應考慮信息網(wǎng)絡傳播的特點,并結合抖音號的影響力、視頻內容可識別性、虛擬主體與現(xiàn)實民事主體對應性、損害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案情】

徐某某個子較矮,抖音名“豐城市XX餐廳”,設有豐城市徐胖子熱點播報直播欄目,有五萬多粉絲,人稱“徐胖子”。葛某某抖音名“豐城市葛X蛋”,粉絲六千余,抖音號為XX478。曾某某抖音名“曾X姑”,粉絲三萬余,抖音號為XX934。2021年9月10日,徐某某發(fā)現(xiàn)在葛某某發(fā)布的一個視頻中上傳的畫面是徐某某的側臉,該畫面系從徐某某的抖音視頻截圖,下方還有徐某某的抖音名和抖音號,配圖文字是“現(xiàn)在豐城全wang都在呼叫我反擊徐胖子?!迸湟羰桥私鹕徫刮浯罄沙运幍漠嬐庖?。在葛某某發(fā)布的另外三個喊話“徐胖子”的視頻里,共引發(fā)評論近600條,評論中不乏“西門慶、潘金蓮、武大郎”之類的言論。曾某某在葛某某發(fā)布的案涉視頻下評論發(fā)言“問一下他老婆是紅花女么”,獲贊113個,還在其他人的評論下附和發(fā)言。本案立案后,曾某某還繼續(xù)發(fā)布了類似視頻。徐某某認為,葛某某、曾某某的行為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影響,損害了其名譽權,給自己及其家人帶來嚴重困擾及精神壓力。遂起訴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刪除在抖音平臺上發(fā)布的相關內容及所有評論和回復,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

【裁判】

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權利。葛某某發(fā)布的案涉視頻圖片,雖然只出現(xiàn)了徐某某的部分肖像,但該圖片中同時出現(xiàn)了其昵稱、抖音號、抖音名等足以讓人區(qū)分的特征,葛某某行為的目標直接指向徐某某。而且,葛某某針對徐某某個子較矮的特點,在案涉視頻中配上潘金蓮喂武大郎吃藥影視橋段的畫外音。曾某某在評論中用民間涉及女性貞操的稱呼“紅花女”影射徐某某妻子,呼應案涉視頻畫外音的潘金蓮形象,引發(fā)不良聯(lián)想,并被大量點贊,系對徐某某及其妻子的侮辱。兩被告均已構成名譽侵權。法院遂判決支持徐某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xiàn)已生效。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行為人在關注量較大的抖音號中公開發(fā)布丑化他人視頻的行為對虛擬身份的主體是否構成名譽權侵犯。

1.主體資格審查:虛擬主體與現(xiàn)實民事主體的對應性。網(wǎng)絡環(huán)境中的民事主體往往表現(xiàn)為匿名、昵稱、外號等,真實身份往往不明。在非實名制的情況下,如當事人對主體問題不予認可,一般可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考量,以確定虛擬主體和現(xiàn)實主體的對應性,一是虛擬主體所呈現(xiàn)出的個人特征,如性別、年齡、職業(yè)、外貌等;二是虛擬人物與現(xiàn)實人物的具體生活、工作環(huán)境以及人物之間的相互關系等;三是當事人線上線下活動的具體內容等;四是一般社會公眾認知的角度。在某一領域或區(qū)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擁有眾多粉絲的虛擬主體的昵稱、外號具有專屬性、指向性,該昵稱、外號可視為網(wǎng)絡用戶本人。本案中,原告有五萬多粉絲,其每次線上線下活動都自稱徐胖子,故“徐胖子”在豐城市已具有專屬于原告的特性。

2.可識別性判定:一定的觀眾范圍內為一般的社會公眾所熟知。關于部分肖像的可識別性問題。民法典將肖像定義為“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這表明肖像不應局限于自然人的全部面部形象,可以是部分面部形象,甚至可以是某種體態(tài)。而可識別性,是指通過某種技術手段再現(xiàn)的個人肖像可被辨認為具體的某個人。判定是否具有可識別性時,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判定標準,對于抖音等短視頻平臺的用戶來說,由于其發(fā)布作品時大多是真人出鏡,故其曝光機會比普通人更多,這導致對其識別較為容易。故在涉及短視頻平臺的侵權案件中,如果用戶發(fā)布的圖像里具有讓普通社會公眾聯(lián)想到某人的特征,能讓他們辯認出該圖像是某人,即可認定該圖片具有可識別性,從而認定該用戶行為指向某人。

3.損害程度甄別:虛擬空間評價同樣屬于民事主體的名譽利益。民法典明確了名譽的定義即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誣告他人品德、工作經(jīng)歷或學歷、信用體系等或者作出負面性評論的行為都可能侵害其名譽權?,F(xiàn)實民事主體作為網(wǎng)絡虛擬主體權益的載體,其在虛擬網(wǎng)絡受到的侵害同樣會降低現(xiàn)實生活中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對其產生精神損害。在認定虛擬主體對現(xiàn)實主體是否造成社會評價降低時,應結合短視頻平臺對侵權信息的內容、瀏覽量、轉載量及評論數(shù)量、外界的評價和反饋等進行評估。

本案中,葛某某發(fā)布的案涉視頻在徐某某的側臉圖片上又配上“徐胖子”的特定稱呼,具有可識別性,且在視頻中用武大郎影射徐某某,曾某某又在評論中發(fā)問徐某某妻子是否為“紅花女”,呼應畫外音中的潘金蓮的形象。兩被告的行為充滿了對徐某某及其家人的惡意和詆毀,降低了其社會評價,均已構成名譽侵權。

本案案號:(2021)贛0981民初6464號

案例編寫人: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蔣玲玲 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 余麗萍

標簽: 虛擬主體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