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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時快訊】家用汽車沒買“涉水險” 發(fā)動機泡水損壞能索賠嗎?

家用汽車已成為職工通勤的重要交通工具,每年雨季常有車輛被水淹的現(xiàn)象發(fā)生。車主只投?!败嚀p險”,未投保“涉水險”,保險公司對發(fā)動機損壞該不該賠償,車燈等電器損壞要不要賠償呢?車主同意保險定損后,還能不能繼續(xù)要求保險金賠償呢?保定市兩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因水淹車導致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為大家提供了有益啟示和維權借鑒。

基本案情:2019年7月5日,劉某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車,在行駛至保定市蓮池區(qū)時,因遭暴雨天氣被淹,駕駛室進水,造成車輛損失。當天,事故車輛駕駛人向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財險公司)報險,財險公司派員進行了現(xiàn)場查勘,并出具《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載明出險經(jīng)過、處理經(jīng)過等內(nèi)容。


(資料圖)

劉某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車損險)、發(fā)動機涉水損失險、指定修理廠險及不計免賠率等,車損險責任限額316096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劉某主張事故車輛未二次打火,財險公司不認可,雙方未能協(xié)商一致。劉某向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事項為:1.依法判令財險公司賠償發(fā)動機損失88000元,大燈損失待鑒定后另行追加;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全部費用由財險公司承擔。鑒定后劉某變更第1項訴訟請求為:依法判令財險公司賠償大燈損失38042元、評估費3000元、發(fā)動機損失88000元,共計129042元。

一審:水淹致發(fā)動機和車燈損壞 公估鑒定明確損失金額

劉某車輛發(fā)動機已在4S店更換,4S店出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一張,載明價稅合計88000元。訴訟過程中,法院委托華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圣公司)對大燈損失金額進行鑒定,該公估報告(以下簡稱華圣公估報告)載明:大燈損失價值為38042元,劉某支付公估費3000元。財險公司申請對事故車輛損失項目與本次保險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事故車輛所有維修項目的合理性進行鑒定。法院委托天津迪安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天津鑒定)進行鑒定,該鑒定意見(以下簡稱天津鑒定意見)為,發(fā)動機總成與此次涉水有因果關系。財險公司支付公估費1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財險公司在無證據(jù)反駁情況下,華圣公司作出的大燈損失公估報告認定車損金額38042元,法院予以支持。劉某主張更換發(fā)動機損失88000元,有維修項目清單和發(fā)票佐證,財險公司對維修發(fā)票真實性無異議,天津鑒定報告亦認定事故車輛的發(fā)動機總成與此次涉水有因果關系,故劉某的此項主張,法院予以支持。劉某主張的公估費3000元,屬于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應由財險公司負擔。關于財險公司預付的關聯(lián)性鑒定費10000元,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2條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等發(fā)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jù)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故該項鑒定費用應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即財險公司承擔。

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606民初3677號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財險公司給付劉某保險金129042元。

保險公司:未投?!吧嫠U”不應賠償 同意定損再索賠無依據(jù)

財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財險公司上訴主要稱請求:劉某未投保附加險發(fā)動機涉水損失險,未支付保險費,其訴訟請求無合同依據(jù),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不屬于保險責任。劉某在事故后,同意財險公司對案涉車輛的定損金額,并簽署同意對車輛進行維修,在車輛維修完畢后,其驗收后提取涉案車輛,認可車輛已全部維修完畢。其再次索要發(fā)動機損失,無事實依據(jù)。

劉某答辯稱,發(fā)動機損失是車輛損失的一部分,應在機動車損失項下予以賠付。財險公司提交的索賠申請書、賠付方式確認書均沒有填寫完整,沒有明確賠付金額以及賠付方式。提交的保險示范條款也沒有被保險人的簽字捺印,也沒有向法庭提交有被保險人簽字捺印的免責事項書。因此無法證明財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向被保險人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劉某申請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大燈損失進行鑒定,財險公司、劉某以及鑒定人均參與了鑒定過程,劉某在鑒定時明確表示車輛大燈因事故受損,在關閉大燈開關鍵時大燈無法正常關閉,經(jīng)鑒定人鑒定對這一受損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未投?!吧嫠U”也應賠償

二審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法院另查明,天津鑒定意見記載:涉案車輛涉水時最高水位線接近前大燈下緣,車輛行駛時車體前部涌起的水浪及對向車輛行駛時掀起的水浪會對車體部分零部件造成侵害。該鑒定中心通知書載明:對一審法院申請對案涉車輛與本次保險事故存在的因果關系的維修項目價格及修理工時進行鑒定,委托鑒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yè)務范疇,故不予受理。

二審法院認為,財險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向劉某送達了保險條款,所以,不能認定財險公司就其中的免除或減輕保險理賠責任的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免除或減輕保險理賠責任的條款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因發(fā)動機系車輛的組成部分,發(fā)生損壞,財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理賠責任。財險公司以劉某對該車輛未投保附加涉水險拒絕承擔保險理賠責任的上訴主張,二審法院不予支持。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和人們?nèi)粘I畛WR,能夠認定兩個大燈發(fā)生損失的可能性較大,財險公司亦不能就車輛的大燈未發(fā)生損失舉證證明,故一審法院判令財險公司承擔此部分的損失,并無不當。

2022年3月28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冀06民終1340號民事判決書。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jù)河北工人報消息 河北工人報記者周斐)

標簽: 以下簡稱 因果關系 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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