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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負責人配偶的雇員算誰的職工?中小微企業(yè)如何區(qū)分對工作承包與業(yè)務外包

對工作承包與業(yè)務外包,中小微企業(yè)經常不注意區(qū)分。而在法律上,前者僅是一種內部的管理手段,不發(fā)生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的轉移;后者則是一類勞務合同交易,除非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兩個主體在合同義務及法律義務、法律責任和經濟上,均彼此獨立。

基本案情:超市蔬菜運送由負責人的妻子承包

某超市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朱某等五人,凌某與朱某系夫妻關系。孟某受凌某指揮,駕駛車輛為超市送貨。

2019年4月9日01時45分,孟某駕駛貨車在遷安市新中醫(yī)院路口東側與哈某駕駛的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孟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凌某為孟某墊付醫(yī)療費158000元。后因孟某是否為超市職工發(fā)生糾紛。某超市稱,其在遷安經營三家超市,全部售賣蔬菜。其將運輸蔬菜的業(yè)務承包給了某超市經營者朱某的妻子凌某。孟某是凌某雇傭的職工,由凌某統(tǒng)一管理、發(fā)放工資。孟某為凌某提供勞動。孟某受傷后,凌某通過個人賬戶為其交納的醫(yī)療費,工資亦是由凌某個人賬戶發(fā)放,因此,孟某系受雇于凌某個人,而非某超市。孟某認為,自己是超市雇傭的員工,從事司機工作,并提交了2019年9月27日超市職工于某與孟某父親的電話錄音,及2019年2月份某超市員工考勤表,用以證明孟某系某超市的員工。

2020年8月20日,孟某申請勞動仲裁,遷安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做出遷勞人裁字【2020】6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孟某與某超市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某超市不服仲裁裁決,依法向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某超市、孟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裁判:無公章考勤表有效 主張外包無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孟某雖未提交與某超市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但通過孟某、某超市的陳述與舉證,能夠認定孟某為某超市工作,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勞動關系。

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83民初2934號民事判決。一審判決:某超市與孟某存在勞動關系。

某超市不服一審判決,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某超市上訴稱:孟某提交的2019年2月份考勤表上沒有加蓋某超市的公章,且某超市日常所用均為電子考勤。某超市的負責人朱某與凌某是夫妻關系,超市職工于某在孟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與孟某及其父親溝通的電話錄音,并不能證明孟某與某超市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審法院認為,某超市、孟某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孟某從事司機工作為某超市運送蔬菜等貨物,其從事的是有報酬的勞動,日常工作受某超市員工于某管理。某超市主張其將運輸蔬菜的業(yè)務承包給了凌某,但未能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故應認定孟某從事的工作屬于某超市的業(yè)務組成部分,孟某與某超市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

2021年2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周斐)

標簽: 配偶的雇員 超市負責人 中小微企業(yè) 工作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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