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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哺乳期拒絕跨地調崗被解雇

臺州椒江區(qū)法院:公司違法解約,支付雙倍賠償金(副題)

人民法院報訊(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方穎 李晴)企業(yè)調動員工崗位是常見的事,但如果企業(yè)沒有就調崗事宜與員工達成一致,提出不合理的調崗要求,員工有權拒絕。日前,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調崗引發(fā)的勞動爭議糾紛。

該案原告小徐原本在某公司臺州分公司上班,從事投資顧問工作。2020年10月,小徐生育。2021年3月,小徐產假結束后不久,某公司向小徐發(fā)送通知:因浙江臺州職場撤銷無辦公地點,為了就近安排工作,經公司管理層研究決定,通知小徐自3月底開始至杭州職場上班,薪資待遇不變,要求小徐自收到該通知之日起3日內前往杭州職場報道,如超期未報到者視為曠工;曠工達3日(含)以上者,則視為自動離職,公司將按照自動離職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收到通知后,小徐和某公司協商溝通。小徐提出,公司要求調崗的通知違背公司的人文關懷原則,杭州距離臺州近300公里,自己尚處于哺乳期,且公司要求到杭州報到的時間只有3天,無法執(zhí)行,希望公司提出合理方案進行協調,或者維持現有狀態(tài)至哺乳期結束。

某公司未聽取小徐的意見。小徐自認無法執(zhí)行通知要求,于是未服從調崗安排,繼續(xù)居家打卡并從事業(yè)務方面的學習。2021年4月,某公司向小徐發(fā)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由于小徐存在長期曠工等嚴重違紀行為,即日起解除與小徐的勞動合同。

小徐認為,自己居家考勤經公司同意,未前往杭州職場上班不屬于曠工,某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系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某公司則辯稱,其在臺州的分公司已經撤銷,將小徐派往杭州職場上班出于客觀原因,是企業(yè)正常行使經營權行為,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公司在將小徐調崗至杭州職場的過程中并未與其進行協商,考慮到公司調崗時處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在小徐前往杭州上班時可能會發(fā)生地區(qū)間隔離,小徐又處于哺乳期,杭州距臺州較遠等因素,某公司將小徐調崗至杭州可能不利于幼童的成長,超過了社會一般通認的忍受程度,其調崗行為并不合理。小徐拒絕調崗,未前往杭州職場上班,不能視為是對勞動紀律的違反。最終,法院認定某公司提出的與小徐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需支付小徐雙倍賠償金共計12萬余元。

標簽: 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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