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聚看點】職工因工傷停工留薪 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
【案情介紹】
(資料圖片)
2021年3月10日,李某入職一家制造公司從事電力產(chǎn)品制造工作,雙方簽訂一份為期兩年的書面勞動合同,月工資5000元,依法享受五險一金待遇。2021年12月初,李某在工作時手腕不慎被劃傷,正好將手腕動脈割傷,后入院治療花費4萬余元醫(yī)療費。公司為李某申請了工傷,后經(jīng)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為工傷,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李某在停工留薪期間一直在家休養(yǎng),而公司未支付李某工資,公司認為李某在這6個月中沒有為公司付出勞動,不應當支付其工資,最終在雙方協(xié)商無果的情下,李某以公司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資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最終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請求即由公司支付李某3萬元。
【律師解答】
本案值得評析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點:一、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勞動者停工留薪期的工資?二、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發(fā)放標準是如何規(guī)定的?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工傷職工支付其在停工留薪期內(nèi)工資。
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期間。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nèi),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也就是說,在停工留薪期間,雖然職工沒有為公司提供勞動,但是勞動者仍然依法享有接受勞動報酬的權(quán)利,因此,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資。
其次,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所得。
根據(jù)《天津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在做出傷殘鑒定前,按月發(fā)給本人因工負傷前12個月平均實得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平均實得工資計算。在停工留薪期內(nèi),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說,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實得工資,如果職工工作不足12個月的,按照工作月的實際所得進行計算。
結(jié)合本案,勞動者李某在停工留薪期期間,該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向勞動者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如果公司未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的,該公司的做法是明顯違法的。作為工傷職工李某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內(nèi)的工資待遇。
(據(jù)天津工人報消息 天津相臣律師事務所 盧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