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發(fā)生事故時正配送非投保平臺訂單,保險公司賠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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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客戶端5月22日電(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盧越)給外賣眾包騎手投保商業(yè)險的是甲平臺,騎手發(fā)生事故時正配送的是乙平臺的訂單,保險公司賠不賠?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人民法院高質量服務保障長三角一體化發(fā)展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確認,眾包騎手雖通過外賣平臺投保商業(yè)險,但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受益人都是騎手本人,而非該外賣平臺,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2020年5月14日,甲外賣平臺注冊眾包騎手葉某某從該平臺首次接單時,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為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該平臺騎手保障組合產品保險,其中意外身故、殘疾保額60萬元,葉某某為此支付保費3元,由甲平臺扣收。該險種的客戶群體為眾包騎手。
投保后,葉某某的甲平臺APP中“保險說明”第1條載明“突發(fā)疾病身故:最高賠償限額60萬元人民幣。在保險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既往癥原因除外),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突發(fā)疾病身故保險金,本附加保險合同終止”。
投保當日18時40分,葉某某在街上暈倒,被送醫(yī)救治。2020年5月15日,葉某某出院。當日,葉某某在家中死亡,原因為腦內出血。
葉某某妻子、母親、兒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葉某某死亡賠償金60萬元。保險公司稱,事故發(fā)生時,葉某某配送的是乙平臺訂單,不符合保險合同生效條件。
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段某某、季某某、葉某死亡賠償金60萬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葉某某雖在甲平臺注冊,但該平臺并未對葉某某工作時間、接單數(shù)量等作出限制,其可接其他外賣平臺訂單配送業(yè)務,顯然屬于“眾包騎手”。案涉保險為商業(yè)保險而非工傷保險,投保目的是為保障騎手的人身安全及分擔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保費出自騎手,保險受益人是騎手而非甲平臺。案涉保險投保方式系電子投保,葉某某在接受第一單外賣派送時購買當天的意外險,自系統(tǒng)扣收騎手保費之時,保險合同生效。
法院指出,案涉保險保障的是騎手人身權益而非甲平臺權益,客戶群體為“眾包騎手”。保險公司作為保險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應知悉該類被保險人的工作特性及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若其基于降低自身賠付風險的考量,則需對“眾包騎手”的兼職屬性進行限制,并在保險條款中明確注明若“眾包騎手”配送投保平臺之外的訂單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不予理賠,但其在保險條款中并未特別說明。故投保人葉某某在保險期間內因腦內出血死亡,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情形,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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